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乾民小额字第28号
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56509800-9。
法定代表人:丁桂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学生,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乾安县人,佳成物业副经理。
被告:吕永波,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
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永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学生及被告吕永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管理物业的乾安县富贵花园小区居住,原告公司按照乾安县最低物业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物业服务费,面积为95.77平方米。被告2011、2012、2013、2014年物业费、公共电费未支付。经原告向被告收取,被告拒绝支付,造成物业公司不能正常营业,影响正常交纳物业费住户的生活,故呈诉,请求被告给付物业费2303元。
被告吕永波辩称:我同意缴纳物业费2303元,但是前提是原告得把我家屋漏的现象处理完,把我家的客厅灯、厨房灯、卫生间灯以及南北卧室灯维修上,并把我家重新刮白。客厅到厨房之间的口被泡坏了需要帮我修上。门铃、楼宇门的锁,五楼到六楼之间刮白都修好,我就缴纳物业费,滞纳金我不交。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乾安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的协调下开始接管乾安县富贵花园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吕永波为富贵花园小区业主,住乾安县富贵花园小区2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面积为95.77平方米。被告吕永波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四年没有交纳物业费及公共电费。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公共电费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都是15元,2014年公共电费20元。
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请,因为没有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永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人民币2298.48元(95.77平方米×0.5元×12月×4年),公共电费人民币65元(15元×3年+20元)。
二、驳回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永民
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
人民陪审员 高荪蕊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悦
速录员李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