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45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50,00元,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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