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53号
原告王义良。
被告赵英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良与被告赵英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0元(原告已付,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1353号
原告王义良。
被告赵英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良与被告赵英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0元(原告已付,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