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邢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云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晓艳、人民陪审员张琳参加的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由于双方婚前不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被告与原告经常吵架。2012年3月5日,原、被告争吵后,被告谎称去沈阳看病,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查找,音信皆无,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离婚。
被告邢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邢某某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已满二年,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臧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