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87号
原告郑某。
被告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1987号
原告郑某。
被告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