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29号
原告许洪有。
被告吕海岩。
委托代理人谭林方,系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洪有诉被告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洪有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林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洪有起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吕海岩向原告许洪有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万元。
被告吕海岩辩称:原告所说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700万元,但现在无力支付,请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被告吕海岩向原告许洪有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在质证过程中,原告许洪有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吕海岩出具的700万元借据及在东丰县公安局的被询问笔录各一份,被告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吕海岩向原告许洪有借款人民币700万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海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洪有借款人民币700万元。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垫付),由被告吕海岩负担,此款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臧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