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4)东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