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66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尹某某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5)东民初字第866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尹某某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