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3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24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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