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华与被告贾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3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钟华。

委托代理人李辉,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与被告贾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400元 ),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