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钟华。
委托代理人李辉,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与被告贾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400元 ),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