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素艳,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5)东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素艳,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