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3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素艳,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臧 琪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