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丛梅与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3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郭丛梅。

被告杜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丛梅与被告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丛梅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丛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丛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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