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张桂兰。
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长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与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兰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张桂兰。
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长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与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兰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