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广宇、邹广峰与楼佳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3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0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邹广宇,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一审被告):邹广峰,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景艳,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国才,男,1952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楼佳兴,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广宇、邹广峰与被上诉人楼佳兴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邹广宇、邹广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广宇、邹广峰及委托代理人周景艳、韩国才,被上诉人楼佳兴及委托代理人项柏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邹广宇、邹广峰各500元。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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