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80号
原告许玉香。
被告徐连明、林婷、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香与被告许连明、林婷、许红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香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玉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4)东民初字第1980号
原告许玉香。
被告徐连明、林婷、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香与被告许连明、林婷、许红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香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玉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