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朱凤忱。
被告邓福明。
被告黄举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忱与被告邓福明、黄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凤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凤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3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朱凤忱。
被告邓福明。
被告黄举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忱与被告邓福明、黄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凤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凤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3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