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童吉军。
被告张海军。
被告任伟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吉军与被告张海军、任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吉军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4)东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童吉军。
被告张海军。
被告任伟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吉军与被告张海军、任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吉军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