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吴强稼。
被告高照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稼与被告高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稼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强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强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吴强稼。
被告高照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稼与被告高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稼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强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强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