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王密荣。
被告刘恒新。
被告董志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密荣与被告刘恒新、董志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密荣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密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密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付)。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王密荣。
被告刘恒新。
被告董志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密荣与被告刘恒新、董志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密荣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密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密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付)。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