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安某某。
被告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5)东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安某某。
被告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