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滨与甄洪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孙海滨。

被告甄洪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滨与被告甄洪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滨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