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172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被告张伟、王辉、丁春波、杨志勇、王永江、王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伟、王辉、丁春波、杨志勇、王永江、王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