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李辉。
被告于明。
被告李淑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于明、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李辉。
被告于明。
被告李淑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于明、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