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振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33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令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和,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张继鹏,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振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石,被上诉人张振和及委托代理人张继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