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王红。
被告黄艳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黄艳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2014)东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王红。
被告黄艳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黄艳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