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320号
原告于欣彤。
被告尹洪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欣彤诉被告尹洪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欣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欣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