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青河,男, 193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春香,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青河与被上诉人刘春香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李青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青河及委托代理人郭威,被上诉人刘春香及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李青河。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