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减半收取,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4)东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减半收取,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