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张文斌。
委托代理人李辉。
被告东丰县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斌诉被告东丰县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垫付),结案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