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孟某某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孟某某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