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54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代理人孙世业。
被告张跃。
被告李亚男。
被告徐立胜。
被告赵德珍。
被告王树友。
被告吴立志。
被告王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跃、李亚男、徐立胜、赵德珍、王树友、吴立志、王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6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