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艳、张丽与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张兆艳。

原告张丽。

被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艳、张丽与被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艳、张丽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兆艳、张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兆艳、张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张兆艳、张丽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 卫东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琳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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