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831号
原告马勇。
被告何佳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与被告何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4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何佳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马勇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臧 琪
(2014)东民初字第1831号
原告马勇。
被告何佳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与被告何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4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何佳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马勇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