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与何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831号

原告马勇。

被告何佳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与被告何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4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何佳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马勇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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