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全与孙雨新、王权忠、战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9:2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57号

原告李兴全。

被告孙雨新。

被告王权忠。

被告战耀东。

原告李兴全与被告孙雨新、王权忠、战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雨新、王权忠、战耀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兴全诉称,2012年1月18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且约定利息1.4分,被告王权忠和战耀东自愿给被告孙雨新担保,同时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孙雨新索要,被告孙雨新以各种借口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雨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由被告王权忠和战耀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李兴全向本院提供借据一份。

被告孙雨新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但在本院对其询问笔录中称:“对原告提供的借据无异议,同意偿还,但无偿还能力。”

被告王权忠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但在本院对其询问笔录中称:“为孙雨新的借款担保了,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孙雨新有偿还能力。”

被告战耀东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但在本院对其询问笔录中称:“为孙雨新的借款担保了,借款应当由孙雨新先偿还,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孙雨新、王权忠、战耀东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雨新于2012年1月18日为原告李兴全出具借据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约定月利1分4厘,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担保人为被告王权忠、战耀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雨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权忠、战耀东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孙雨新向原告李兴全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李兴全要求被告孙雨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权忠、战耀东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王权忠、战耀东对被告孙雨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雨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兴全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1分4厘计算);

二、被告王权忠、战耀东对被告孙雨新偿还原告李兴全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581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12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孙雨新承担,被告王权忠、战耀东承担连带责任,于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时一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朱晓艳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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