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与葛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9:2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恩辉。

委托代理人单莉莉。

被告葛丰。

原告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莉莉与被告葛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16日,原被告间签订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在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按原告制定的放映计划,在东丰县的指定乡镇放映电影,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吉AK083H号流动放映车辆,原、被告间签订了放映设备使用责任书,约定放映结束或解除放映合同时,被告应立即将车辆归还原告,现被告已经结束本年度放映任务,应于2014年10月15日将车辆交还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不予返还,被告的行为延误了车辆的正常年检,同时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用车,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吉AK083H放映车辆,赔偿占有车辆期间的使用费用(自2014年10月31日按每日50元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承包合同。证据二、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使用责任书。证据三、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三均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还车的时间应为2015年4月15日。

被告葛丰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农村放映设备使用责任书》中的约定“非放映期间由使用者自行封存车辆”, 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期限是一年,我现在属于履行合同期间。根据《农村放映设备使用责任书》中的约定“车辆使用责任人自行承担燃油费、过路费、维修费、保养费、检车费”所以在这期间,本人对车辆使用不产生任何费用,而且车辆也不是营运车辆。

被告葛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丰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承包合同》及《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使用责任书》,原告将其所有的吉AK083H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发动机号为×××)交付被告葛丰使用。现原告以年度放映任务已结束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被告葛丰不同意返还 。

本院认为,被告葛丰现占有的吉AK083H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发动机号为×××)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占。双方虽签订《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承包合同》及《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使用责任书》,但合同到期后被告葛丰应当将吉AK083H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返还。故对原告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葛丰返还吉AK083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葛丰赔偿占有车辆期间的使用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占有的的吉AK083H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发动机号为×××)返还原告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葛丰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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