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与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9:2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1607号

原告王平。

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

委托代理人王辉。

原告王平与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平诉称,原告系被告职工,2014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工资,并且给原告出具书面欠据。自2011年6月5日至2014年1月28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计199090元。2014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工资并且给原告出具书面欠据。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6月6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买材料垫料款71525元,共计27061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共计给付270610元,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两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对该证据中欠工资款129090有异议,其他部分无异议。

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对2014年1月28日欠据有异议,被告对其中129090元属于重大误解。原告将设备卖给被告,做设备应该无偿的,是原告的义务,被告不应该支付工资,对该款被告不应当支付,其他款项同意偿还。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协议书一份。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提出字不是本人签的,并没有签订协议。证据二、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并不欠原告做设备的工资。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称其中并不含12909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2014年6月5日向原告王平出具欠款199090元、71525元的欠据两张,以上欠款共计270615元。现原告王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70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为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应按双方的约定给付原告王平工资款,故对原告王平要求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706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称欠据中欠款129090元属重大误解,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平欠款270610元。

案件受理费5359元、保全费520元,共计5879元(原告均已垫付),由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