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02号
原告姜某甲。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姜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付),由原告姜某乙承担。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4)东民初字第1902号
原告姜某甲。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姜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付),由原告姜某乙承担。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