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树春与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821号

原告姜树春。

被告王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春与被告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树春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树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原告姜树春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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