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821号
原告姜树春。
被告王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春与被告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树春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树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原告姜树春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2014)东民初字第1821号
原告姜树春。
被告王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春与被告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树春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树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原告姜树春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