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 1897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永满,该社职员。
被告张静。
被告葛艳。
被告夏云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静、葛艳、夏云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00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书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