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金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金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