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代理人刘海艳。
被告沈吉富。
被告王丽娟。
被告李玉和。
被告王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吉富、王丽娟、李玉和、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王丽萍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朱晓艳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