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吉富、王丽娟、李玉和、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代理人刘海艳。

被告沈吉富。

被告王丽娟。

被告李玉和。

被告王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吉富、王丽娟、李玉和、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王丽萍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朱晓艳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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