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莉与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725号

原告花莉。

被告田野。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莉与被告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莉于2014年11月7日以被告田野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花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花莉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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