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725号
原告花莉。
被告田野。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莉与被告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莉于2014年11月7日以被告田野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花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花莉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2014)东民初字第1725号
原告花莉。
被告田野。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莉与被告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莉于2014年11月7日以被告田野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花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花莉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