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立萍与林玉龙、刘素琴、褚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陈立萍。

被告林玉龙。

被告刘素琴。

被告褚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萍与被告林玉龙、刘素琴、褚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萍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49.00元、保全费1,3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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