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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