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734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4)东民初字第734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