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秦莉。
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秦莉与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秦莉诉称,2013年11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1.5分,现被告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故原告依法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0万元,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
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未提供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秦莉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利息为年息1.5分。因被告没有偿还过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讼到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秦莉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秦莉要求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莉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年息1.5分计算)。
案件受理费4525元、邮寄费60元,4585元(原告均已垫付),由被告东丰县捷达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