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张明兰。
被告李祥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兰伟诉被告李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卫东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