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92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付,退回 )。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1992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付,退回 )。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