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姜增伟。
被告郭洪奇。
被告郭洪岩。
被告史明岩。
被告姜汉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增伟诉被告郭洪奇、郭洪岩、史明岩、姜汉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增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增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及邮寄费6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