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增伟与郭洪奇、郭洪岩、史明岩、姜汉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姜增伟。

被告郭洪奇。

被告郭洪岩。

被告史明岩。

被告姜汉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增伟诉被告郭洪奇、郭洪岩、史明岩、姜汉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增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增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及邮寄费6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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