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力诉被告张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4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保字第194号

原告边力。

被告张政忠。

原告边力诉被告张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边力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退回原告边力存入我院账户内的保证金2万元及保全费15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刘志新

审判员  赵维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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